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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如果是通过网络造谣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截图的方式收集证据。 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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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主体的、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内的信息网络日益普及,并呈现出“三网合一”、不断升级换代的趋势,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方便了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推动了群众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监督权,因此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也应看到,信息网络的发展普及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造谣的违法犯罪现象非常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特定的个人,捏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损坏他人名誉;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社会、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件,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引发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一些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带有明显的组织性色彩,欺骗性极强。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一致要求依法严惩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
诽谤罪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诽谤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收集证据,针对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往往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难题,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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