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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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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描述的情况,属于工伤,建议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给工人缴纳的有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没有相应的待遇由单位承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经设区的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十二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可以主张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构成一至四级的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五级至十级,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如何赔偿。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应该可以评上伤残(不过还要看恢复的情况),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如果辞工的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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