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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格式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被告人XXX的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我们或XXX律师和我)担任XX...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词如下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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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英、张*会、张*波、张*宣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重审)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重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既无主观上的过错,也无任何侵权行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受害人张*明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人黄**或凤塘**砖厂毫无关系。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并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受害人张*明的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人黄**或凤塘**砖厂无任何关系。这一事实,有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出示的全案证据予以充分证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张*明的死亡,是由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因此应当由刑事被告人任*、郑*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起诉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错告了对象,是滥用诉权。2、黄**或凤塘**砖厂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凤塘**砖厂根据砖厂的一贯做法,将砖厂的劳务发包给他人承包,由劳务承包者招用并管理员工。其中余*周是负责打砖工序的劳务承包者,而郑*常是负责出砖工序的劳务承包者。受害人张*明系凤塘**砖厂劳务承包者余*周雇请的员工,其工作由余*周统一安排调配,其劳务报酬也由余*周支付。张*明作为余*周雇请的雇员,在凤塘**砖厂工作期间,负责开小挖机的工作。2011年4月*日晚事发前,他住在砖厂的机房,属休息期间。其参与斗殴行为受害与砖厂无任何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本案的被告人黄**,作为砖厂的经营者,显然并无实施过任何的侵权行为,也无任何主观上的过错,要求黄**承担赔偿责任无从谈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有黄**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方才能要求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人黄**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也没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共同危险行为。因此,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人黄**在事发期间已经履行砖厂经营者的责任。王*强与郑*绪发生矛盾斗殴期间,被告人黄**已经休息睡觉。而对受害人张*明被人追打的事毫不知情。后来听到吵闹声后才知道发生斗殴事件,在办公室外发现郑*绪追砍王*强后还及时劝架,将双方截开,及时劝架,制止斗殴行为。随后有人告知发现在离办公室距离50-80米远的砖厂晒场(砖槽)有人被打伤倒在地上,被告人黄**随即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张*明后,立即叫砖厂的人员(黄*英)打报警和打120叫救护车,联系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元。得知受害人张*明被人砍伤后,被告人黄**及时报警并组织送医院抢救,已经尽了应有的责任。代理人认为,不能因为垫付了医疗费用就推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履行的是人道主义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4、原告方认为砖厂(经营者)没有尽安全措施并无事实根据。受害人张*明死亡是他人犯罪行为所致,而不是因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砖厂是从事红砖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其安全措施的要求主要是红砖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方面。原告方认为是在砖厂发生的伤害事故,就认定砖厂有责任,就认定砖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说法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砖厂不可能无限度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这种突发事件并无预见性。就好似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难道就一定要高速公路承担赔偿责任吗?综上所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对被告人黄**的诉讼请求。黄**的诉讼代理人:广东xxx事务所律师彭xxx**年*月*日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给你提供一份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样本,希望可以帮到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纟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X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1、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XXX无视法律尊严,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本案XXX一人轻伤二级,另一人(XXX)头部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2、被告人在案发后没有悔罪表现,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从未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表示歉意,被害人亲属也从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足以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之意。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附带民事被告人XXX依法应当承担向被害人赔偿的法定义务,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月×12月÷365天×X天=X元、护理费X÷365×8天=X元(其他服务业36157)、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0天=1000元、营养费30元×8天=240元、交通费600元等,共计X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XXX负责赔偿。 综上,请求法庭审慎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在严惩被告人林杰斌的同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赔偿请求。 代理人: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自诉人 被告人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自诉人各项赔偿金xx元。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说,具状人认为:被告人已触犯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自诉人遭受莫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除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医药费计xxxx元,有医院收据x张为证。 2.误工费xxx元。 3.财产损失费xxxx元。 4.营养费xxxx元(包括后期调养费和护理费)。 5.交通费xxxx元。 各项合计共xxx元,恳请xxx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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