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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这是违法行为,符合刑法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而且“拉皮条”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如果构成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公共场所招揽客人,将被罚款5天以下或500元以下。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在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轻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了认定吸引客人,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卖淫者必须有吸引客人的具体行为。公开拉别人,阻止别人等行为,有向别人要求卖淫的表现。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吸引客人的妓女必须是卖淫者自己吸引客人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帮助介绍妓女,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成立时,应予以处罚。《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拉皮条涉嫌介绍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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