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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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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但行为者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其中,行为者被蒙蔽,被威胁参加邪教组织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规定,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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