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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2、判决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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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焦作市*区*号楼*层*号 被告:***,男,年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西路* 诉讼请求: 1.判令变更婚生子***的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现年*岁,于*年*月*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然,离婚至今孩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实际抚育,被告对孩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此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尽其作为父亲对子女应尽的生活、健康、教育的义务并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使孩子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且孩子本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抚育能力,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孩子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要求判令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元抚育费。变更抚养关系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权。这里是变更抚养关系上诉状的内容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2号5幢2单元9楼1号住房一套(估价约30万元),出租车一辆(含购车款、所有税费、营运证等费用共计约15万元)。另据被反诉人在之前所称,由她管理的共同经营所得以上资产外,在南充市银行还有存款约15万元。上述财产共计60万元,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并由被反诉人管理和使用。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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