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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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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所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所不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就会破坏国家的药品监管秩序。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则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商品价值的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质产品的标价计算的,没有价格的则按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明确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的;(三)明确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导致误诊的;(四)没有明确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生产、销售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造成严重残疾,3人以上受伤,10人以上轻伤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九条要知道或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书、许可证明书、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库、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提供虚假生产技术,生产、销售劣质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按照处罚重的规定作出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I规定的犯罪,以暴力、威胁方调查,构成其他犯罪l的,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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