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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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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综上,提供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洗钱这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一般在判决时会根据洗钱的数额,还有犯罪的情节来进行判刑,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那么除了单位要被处罚之外,对于直接的负责人也会被判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二)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的行为。本罪保留了窝赃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窝赃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窝赃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三)本罪与的界限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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