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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婚前财产公证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这种情况仅仅出现在,当事方自己无法查到财产状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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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财产公证需要的证件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 (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三、办理的程序. 第一,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双方共同亲自到公证处,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二,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这个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就可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若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再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的服务。
导读:因受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唯恐由此而伤到了双方的情感,甚至断送婚姻。但现实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得到社会的认可,当婚姻终止(包含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发生纠纷是难免的,若此时有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这也是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一个支点。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是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其中包含着夫妻离婚时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以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而生。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呢?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因受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唯恐由此而伤到了双方的情感,甚至断送婚姻。但现实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得到社会的认可,当婚姻终止(包含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发生纠纷是难免的,若此时有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这也是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一个支点。新《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公证书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证据作用,一旦因纠纷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所发展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延伸阅读:2011标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
第一,由于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二,如果当事人想主张分割财产,且其无法自行搜集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且法院认为有必要取证的,法院是有权利到银行进行取证相关细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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