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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父母。若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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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对被监护人有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当监护人的存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在有关人员的申请下可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权的主体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有抚养关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3、其他有亲密关系的团体或组织。 注意:监护人在确定后,原则上是不能随意更换的,监护人的更换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擅自改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由改变后的监护人和原来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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