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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公司要什么条件?

2021-11-09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公司总股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定;(三)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15%以上;(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二)项(三)项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三)公司前一次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原企业重组或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也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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