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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 一、含义: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 二、种类: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在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 三、处罚原则: 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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