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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不可以继承。人格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本身是无法进行转让、放弃和继承的。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
人格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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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转继承人要放弃继承权必须要在转继承权开始后,转继承遗产开始处理前,以书面形式的作出放弃转继承权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接受转继承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不是有遗嘱就可以继承的,遗嘱无效的话,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遗嘱必须是有效的,才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民法典》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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