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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了,大概会改判,但不一定判你败诉,重新审判也是依据证据、事实来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下面是为你解答的中级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怎么办 1、不服此裁定是没有救济的,只能授受现实,程序必须回到一审,进行重审。 2、但是对于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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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二审行政裁定书标准如下: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再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定是适用一审普序审理。因为既然是发回重审,说明原审是一审;又因为是再审案件,必须适用普序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案件事实如果一致的话,案号错误只是法院笔误,通过更正裁定是可以更正的,所以8个月前的一审判决没有生效。 2、根据现在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也没有错误。 3、第三次二审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民行交叉,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事实是不是存在民行交叉,如果确实存在民行交叉,那么根据行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那么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是正确的。 4、从程序上看,法院的做法应该是没有错误的,实体问题上的事情,还需要你和你的律师多多沟通,积极应诉,争取实体上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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