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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高某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挪用特定款物这一罪行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大致如下,一年是一个案例。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上交财政部分不应认定,其理由:(1)村里挪的,但给乡里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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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大致如下,一年是一个案例。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上交财政部分不应认定,其理由:(1)村里挪的,但给乡里用了;(2)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挪用的故意,因农户提留收不上来,而乡里财税又逼着要交。因此,在被逼无法的情况下实施这一行为。
有关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规定,将国家特定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国家财政分拨的这几项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是指将七种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如个人将特定款物挪为个人使用,则是挪用公款罪。 三、本罪同归入“贪污贿赂罪”一节中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是款的使用去向。将此款移作公家的别项经费,构成本罪;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中,对挪用本罪同样的款物时,性质更严重,规定要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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