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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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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碰撞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关于交通事故碰撞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年逾七旬的焦某骑行自行车沿杏春桥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江南路叉口地段时,遇沿杏春桥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焦某跌地受伤。 因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检验结果如下: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根据自行车左踏脚蹬倒地刮擦痕迹、鞍座左后侧倒地刮擦痕迹为依据,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与轿车相撞时,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有一定距离可以形成。轿车的所有人张某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72901.65元。审理中查明,张某已支付焦某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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