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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盗窃案立马会立案。对于盗窃案件不广需要调查取证,还需要找到嫌疑人在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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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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