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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诉讼期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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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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