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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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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于犯罪分子的,基于罪犯的刑期、获奖励情况等进行审查,在经过罪犯申请、监区推荐、监狱审核等很多程序之后,由监狱提出建议,具体操作部门是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程序如下: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被判决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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