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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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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至是:过去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针对实践中难免量刑畸重的情况,此次修改在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档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思路也值得肯定,因为实践中绑架的情形日趋复杂,有些绑架行为不但没有“撕票”,甚至连虐待的情节都没有,对此起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显然偏重。 沿着这一思路,其实对绑架罪的完善还可考虑以下两点:一是明确规定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应从轻处罚,这也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二是将现行条款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轻刑化处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尚且没有规定绝对的死刑,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刑罚后果规定为绝对死刑,没有选择余地,这与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趋势不符,也不利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案件的从轻处理。
量刑中的从轻减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39条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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