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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一般不能继承全部遗产。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其父母或母亲如果是全部遗产的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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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一般不能继承全部遗产。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其父母或母亲如果是全部遗产的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全部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产的代位继承 案例介绍: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 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遗产的分配: 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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