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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根据行业惯例,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构成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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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交工日期及逾期交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08年11月30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第三建设公司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由博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保证2008年11月30日按博嘉公司下发交屋标准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如不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如期交工,愿承担每延期一天1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双方均有责任 从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及双方往来函看,造成工程逾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前期开工准备及施工进度缓慢主要责任在于第三建设公司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影响工期另一方面,博嘉公司亦并未完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供给混凝土,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影响了工程进度 综上,结合双方实际履约行为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约定,在履约中,第三建设公司存在开工准备不足、前期施工能力不够、工程管理存在缺陷、擅自撤场等履约瑕疵;博嘉公司存在混凝土供给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等履约瑕疵;还存在着承发包双方沟通、协调、配合等方面缺陷以上综合原因,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导致工期延误,且在第三建设公司擅自撤场后博嘉公司已安排第三方续建,涉案工程完工后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而又转卖他人在此情形下,已无法确定工期延误时间,难以区分博嘉公司、第三建设公司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因此,博嘉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形下,向第三建设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犯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给其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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