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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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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法制的传统弊病,反映到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也是存在着重实体辩护、轻程序辩护的通病。这一通病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既有现行中国法制环境下轻视、制约律师刑事程序辩护的因素,也有律师自身忽视刑事程序辩护的原因。在现行中国法制环境下,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制订者的立法机关和刑事司法程序主导者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律师刑事程序辩护大体上还是持不重视、甚至是轻视的态度。这一态度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基本的反映,现行的、已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把公、检、法三家的分工合作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1],而这一原则显然是把律师参与刑事程序辩护排除在外的,律师参与刑事程序至多是一种边缘化的角色。相应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漠视、限制甚至排挤律师参与刑事程序辩护的情形也是通常存在的。当然,律师自身不重视、甚至是忽视刑事程序辩护的现状,才是律师行业应该检讨的主要问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有很多的律师、包括以解决刑事业务为主的律师,在刑事程序辩护上都是忽视或者是知之甚少、无所作为。而从笔者自己的刑事辩护实践来看,刑事程序辩护在整体刑事辩护业务中不仅是重要的,还可以大有作为。
1“了解客户”制度。“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咨询是解决不了案子本身问题的,因为您咨询得再明白,您没有律师的权利、也没有律师通过诸多亲办案例积累的知识、技能上的实践经验,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况且,律师是围绕全案证据逐步展开具体的刑事辩护工作的,是一个复杂而具体的过程--千案千变千种打法,您也不可能完全咨询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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