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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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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30天。 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伤者最好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2、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3、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1年。鉴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鉴定。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鉴定无明确的期限限制,但鉴定期间越长对伤者本人越不利。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到伤害的人员并不需要太过于担心自己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性的问题,因为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对此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诉讼,并且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限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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