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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
限价商品住房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共同购买的,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方可登记为共有人。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共同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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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住房保障事业;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六)通过银行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开发建设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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