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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
商业银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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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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