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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
(园区)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管辖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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