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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认定工伤的,也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属单位,或者自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由军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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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工伤复发,是指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变和明显体征。需要注意的是,复发性疾病只有在医学上与原工伤部位有不可避免的联系或一致性后才能确认。如因工伤导致股骨头、颈骨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但几个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复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害复杂不能核实的,由区、县工伤保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三、鉴定结论书》;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工伤诊疗相关材料。
工伤离职。1、伤残军人在单位工作,如果伤情复发是可以视同为工伤,可享受除了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如果伤残军人在工作中伤情并没有复发,那么不属于工伤范畴,无工伤待遇。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无伤残赔偿的工伤待遇主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突发疾病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发病前劳动者本人不知自己患有的疾病,发病前未进行过任何针对疾病的治疗,疾病意外地突然发生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患有先天性疾病、间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职工本人已知晓的疾病,甚至包括已进行相关疾病治疗,后疾病突然发作的情形。 再者,仔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性规定情形,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之原因均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主观过错而导致伤亡的,如故意犯罪、醉酒等,显然,劳动者旧病复发并不属于其自身过错,也因此不能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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