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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⒈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⒌有必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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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4、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5、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 8、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律援助条例》
对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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