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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会见函后应当依法安排会见。 1、普通刑事案件。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
律师如果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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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监所安全和律师会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以及公安部、省公检法司、市委政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看守所的实际情况,特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规定: 第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第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第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第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非律师职务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和法院的具体办案部门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 第五、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第六、律师会见时,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一人一室。 第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律师会议应当向拘留中心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议介绍信、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自己的执业证书。此外,律师会议不受监督。律师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向当事人了解以下内容:1。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年龄等;2、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涉嫌犯罪案件;3、承认犯罪,陈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4、认为无罪,陈述无罪;5、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6、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时不受监督。辩护律师与被监视的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沟通,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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