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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接收货币一方就是出借人,所以原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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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对象为支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接收货币一方(通常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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