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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对外国人的行贿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主要根据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3、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对公司、企业人员,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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