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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眼镜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眼镜蛇属(学名:Naja)为眼镜蛇科一属,其成员大多被统称为眼镜蛇。虽然世上也有不少其他蛇类的名字包含“眼镜蛇”(Cobra)一称(如眼镜王蛇、水眼镜蛇、唾蛇),但它们因演化亲缘性不足而并不归为此属。眼镜蛇属目前约有20多个已确认物种,但分类学上经常就物种的独立性问题而存有争论,因此某些资料也可能有所出入。[1]此属的成员主要分布于中东、东南亚、非洲、印度尼西亚等地。 二、物种保护,眼镜蛇在国际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同时在我国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三、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护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根据《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律师代理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多数情况下律师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至于风险代理收费是严格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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