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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各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五)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的,有权决定员工暂停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六)负责本单位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七)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八)每月一次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书面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撤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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