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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其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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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合法继承人应办理死亡亲属存款继承,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支取该存款,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如果合法继承人有多人,但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可持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经公证处调查审核,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继承证明书。当然,公证费用有时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如果多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就不能向公证处申办继承证明书,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作出判决。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户口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5)继承人在国外,可以通过存款人的死亡证明书和我驻留在这个国使,领事馆认证的亲属证明书,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关可以通过这个办理存款户口的支付手续。(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和遗书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众集团员工,其存款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其存款可转为集体所有。这个上缴国库和转归集团的所有存款都不计利息。
存款人死亡取款途径有以下: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根据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的户籍和支付手续(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死者的继承人必须首先发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书和遗产继承公证书,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书、死者的户籍、身份证明书等)二、如果以上途径不能实行,可以向法院寻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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