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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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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2、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其出境: 第一,涉嫌犯罪的; 第二,有未了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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