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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女方性格不和判决书

2022-02-23
原告:王x正,男,40岁,住上海市黄兴路xx弄219室被告:胡x玲,女,38岁,住上海市普善路xx弄211号原、被告于1984年认识并恋爱,后于1988年3月在成都市登记结婚。1991年育有一女王x宁。原告系驻上海某部队某部军官。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关系破裂。原告现因无法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故委托本站贾明军律师于2003年10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结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进行了案件的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经原、被告协商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2003)闸民一(民)初字第43xx号民事调解书审结此案: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孩子王x宁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三、本市xx路xx弄xx号xxxx室由原告承租,并与王x宁共同居住使用;本市xx路xx号xx室由被告承租使用;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自自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部队的营房如何分割。部队的房产与其他公房不同,只能住居,不能上市和出售。本案原告系军官,其有一处单位承租公房。此外,因拆迁还分有一处公房。双方对公房的使用权分割产生很大争议。经过代理律师与法官的努力,并征求房产单位的意见,最终双方以协议方式了解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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