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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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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1、侵犯的国家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行为人在供应血液制品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 3、犯罪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4、主观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危害他人健康结果的,对部门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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