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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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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离婚的时候,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去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我国法院众多,但实际不同的法院都有自己对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就是说你的离婚案件,也就只能在某几个固定的法院起诉。若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自然也就不会受理你的离婚案件。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何认识滥用管辖权异议,采用何种法律对策进行规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司法实践中管辖案件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拖延诉讼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管辖权异议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弥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漏洞,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该在答辩前,如果法院认定属实,则会做出更改管辖法院的裁决,那么会影响到开庭时间。如果法院驳回异议,那么开庭时间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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