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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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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50,000元以下免收。 2、50,001至100,000元1.5--5。 3、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6、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7、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下免收 (2)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3)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4)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5)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6)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北京市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特此通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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