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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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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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