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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征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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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并签订补偿协议。
征用国有土地时,应当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费用。同时,土地上的房屋应当通过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来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农业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绿色幼苗的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房,应当按照搬迁前补偿的原则,改善生活条件,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或货币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生活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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