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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责任管辖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站侵害人参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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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最高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一)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并存于同一纠纷案件之中。如甲区加工厂与乙区贸易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区加工厂在其设在丁区的加工一分厂为乙区贸易公司加工一批包装盒,合同还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定后,甲区加工厂并没有在其设在丁区的一分厂完成加工任务,而是在其设在戊区的加工二分厂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乙区贸易公司接到包装盒后,一方面,用部分包装盒对货物进行包装后入库保存,另一方面,将部分货物用该批包装盒包装后运往己区。由于甲区加工厂加工的该批包装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乙区贸易公司包装后入库的货物因包装盒破损而受损害,此外,运往己区的货物也因包装盒破损而受到损害。乙区贸易公司为解决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与甲区加工厂发生争议,乙区贸易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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