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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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