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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牡宜村民委员会牡宜村小组的罗某某丢下子女不管而外出,其丈夫查找无下落即起诉离婚。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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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丈夫祖某因运毒被判刑坐牢后,邵某的生活被彻底改变,“毒贩”的老婆这话让她听得刺耳,甚至令她在村里走路都抬不起头。为了和“毒贩”划清界线,开始新的生活,邵某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解除这段无望的婚姻。 1996年,贵州省威宁县的邵某与祖某自由恋爱认识,2001年,两人登记结婚,成为村里为数不多的“跨省”婚姻。结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为养家糊口,祖某外出打工赚钱。然而,误入歧途的祖某却走上一条不归路。2003年,祖某因运输毒品被临沧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关押在嵩明监狱服刑。祖某获刑入狱后,几乎村里的人都知道邵某的丈夫犯了罪。这让邵某和女儿背负了很大的精神包袱。然而,让邵某更失望的是,7年来多来,祖某在狱中从未向家里打过电话、写封信,也不关心邵某和女儿的生活,整个家就只能靠邵某一个人支撑着。不堪重负的邵某几经思量,终于决定放手,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不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置家庭与孩子不顾,不通过自己诚实的劳动来换取幸福生活,而是走向犯罪的道路,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由邵某带领抚养。 据主审法官胡万坤介绍,从受理的此类离婚案件中可以发现,由于夫妻一方在服刑,给另外一方带来的生活压力、精神压力很大,感情极为容易破裂,如果做不通原告的思想工作,通常会准予离婚,毕竟被告犯罪坐牢有一定的过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所以,告诫广大公民切莫违法犯罪,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危害极大,而且对家庭的危害也极大,可谓害人害己。
丈夫赠与情人的钱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妻子可以要求返还。 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如果一方擅自赠与的,其配偶是有权要求撤回赠与的。 如果丈夫赠与情人的钱是其个人财产的,则妻子不能要求返还,因为对于个人财产丈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妻子无权干涉。
[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滑与李某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5万元,因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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