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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怎么分类?

2021-10-25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的荒地、休闲地、轮休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中心有零星果树、桑树和其他树的土地,种植3年以上的沙滩和海涂,耕地中南方宽度在1、0米以下,北方宽度在2、0米以下的沟、渠道、路和田埂。(2)园地是指以收集果、叶、根茎等为主要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复盖度超过50%,或者每亩株超过合理株超过合理株超过70%的土地,包括果园等用地。(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铁路、道路、河沟护路、草林。(4)牧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木植物为主,用于储存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覆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分为牧草地,包括以牧草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5)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是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和居民点以外的工矿、防卫、名胜古迹等企业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内部交通、绿化用地)。(6)交通用地是指非居民点的各种道路(包括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7)水域是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泄洪区和垦荒3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8)未使用土地是指未使用的土地,包括难以使用的土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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