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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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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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