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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年月日发出的对下述的驳回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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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发出的对下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复审申请书还必须必须包括: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复审请求的理由、专利复审人、时间。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的要求,我局对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三)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2、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3、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4、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请见附件)一式2份; (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证明材料; (三)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四)单位申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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