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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后,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 养子女享有与养父母的...
110ask.com网专业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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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的父母,对养子女而言,称为养祖父母,相对应的被收养人称为养孙子女。在一般的家庭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与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互相继承。但对于收养关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存在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情况之一。故,收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定困难境况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收养人应做更周密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也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如果主要的抚养义务是由养祖父母履行的,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也对养祖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双方关系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从立法目的出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取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继子女和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参见民法第1065条)。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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