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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事业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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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以单位名义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是新刑法在犯罪主体分类上的一大突破,其对日趋增长的单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体制形式,单位的客观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名为个人实为单位,还有单位和个人均难以区分的混合体。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在对一个具体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认识上分歧较大,有时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确认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和关键。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第一,没有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这概念包括两方面的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意思是说,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组织不仅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有关上级部门的指示成立,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且必须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的,二者缺一不可。单位的合法存在是指依法成立的单位,其合法性在单位存续期间的持续存在状态。单位的合法存在是犯罪单位独立主体资格和独立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持续的必然要求。例如,某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但是成立后并未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走私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那么这个虽经依法成立而未合法存在的公司并不是单位犯罪中的主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二,没有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但任何单位,只要它的成立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不论它的规模有多大,或者它的人数有多少,它的内部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单位必须是人的有机集合体,只有当单位中的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有机地形成团体意志的时候,单位才可能具有团体人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第三,没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单位的独立性首先表现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化的社会统一体形式,不依赖于其他任何组织而存在;其次这个统一的整体要有独立的进行决策的能力和独立的行为能力,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假如该组织是受制于人的“傀儡”,不能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那么谁也不会追究这个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的责任了。 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对于案件负主要责任的,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关部门会有具体的解决措施,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如果对于涉事人的利益维护存在争议,最好的办法还是得求助有关部门进行法律途径的维权,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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